為規范導游執業行為,提升導游服務質量,保障導游合法權益,促進導游行業健康發展,11月1日,國家旅游局發布《導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導游執業的許可、管理、保障與激勵、罰則等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導游證采用電子證件形式,由國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標準,由各級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實施管理。電子導游證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于導游個人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據悉,原IC卡導游證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國全面啟用電子導游證。
導游證的有效期為3年。導游需要在導游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導游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在旅游行業組織取消注冊的,導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業組織應當自解除、終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將信息變更情況報告旅游主管部門。
《辦法》規定,導游應當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并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旅游者有權要求導游展示電子導游證和導游身份標識!掇k法》明確,導游執業過程中不得出現擅自變更行程、誘騙或強迫消費、向游客索取小費等十一項違法違規行為,并在《辦法》罰則部分對違反導游執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導游在執業過程中,其人格尊嚴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權益受到保障。《辦法》明確,對于旅行社和旅行者提出侮辱人格、違反其職業道德、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等要求,導游有權拒絕;旅行社要求導游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導游有權向旅游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鼓勵景區對持有導游證從事執業活動或者與執業相關活動的導游免除門票。同時,《辦法》規定,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導游專座”的旅游客運車輛,安排的旅游者與導游總人數不得超過旅游客運車輛核定乘員數。導游應當在旅游車輛“導游專座”就坐,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險路段站立講解。
對于未申請變更導游信息、未參加相關培訓、涂改倒賣出租導游證等行為,《辦法》明確了處罰措施!掇k法》規定,導游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未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未更換導游身份標識等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導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的,除依法撤銷相關證件外,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導游執業許可;導游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導游執業許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游服務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旅游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導游隊伍建設和服務水平關乎行業形象、事關旅游業長遠健康發展。面對大眾旅游新時代,廣大游客對導游服務提出的更高要求,國家旅游局積極制定適應形勢發展、滿足時代需求的導游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強化旅游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在管理和保障方面的主體責任;充分調動行業組織的積極性,強化導游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方面的作用;激勵導游通過優質服務贏得更多執業機會和更高勞動報酬,形成正確的執業導向。(記者 葉瑋)
_____《導游管理辦法》發布: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強迫游客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