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導游失信將收到那些懲罰,游客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據國家旅游局官網今天公示,針對旅游行業信用監管的《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自2015年7月17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共計21條,根據《辦法》規定:各級旅游主管部門將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七種不良信息,通過分級負責、層層填報的形式進行采集,并在政務網站或社會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兩年,期限屆滿將轉入旅游行業信用檔案中保存。
《辦法》載明,對納入不良信息范圍的旅游經營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在行政許可受理、旅游經營業務審批等環節對其實施重點監管,對具有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檢查、暗訪、責令整改等措施,實施有效監管。
《辦法》明確,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不良信息。
《辦法》規定,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項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經營者或從業人員的名稱(姓名)、許可證號(執業證號)、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違法違規或事故等事由、行政處罰決定和投訴處理結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內容。
《辦法》詳細列舉了應當依法公開的七種不良信息:(一)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二)旅游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經營者主要責任的;(三)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四)旅游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游從業人員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五)旅游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游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六)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七)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機制、中國裁判文書網等渠道采集不良信息,并對所采集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地方各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采集的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應當在獲取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并通過“中國旅游誠信網”的工作平臺填報相關信息。
《辦法》要求,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屬地管理原則建立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為基礎的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
《辦法》明確,公布的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在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后,直接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申請查詢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
《辦法》提出,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應對有不良信息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將整改結果列于相應的不良信息后,供社會監督。同時,對具有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檢查、暗訪、責令整改等措施,實施有效監管。
《辦法》對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法律救濟程序也予以了明確。其規定,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對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作出答復。不良信息對應的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旅游主管部門進行相應修改和刪除;對列入不良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機關提出異議申請,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為防止旅游行政管理人員濫用職權,《辦法》同時規定,旅游行政管理人員在管理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旅游局通知稱,當前旅游市場秩序失范,侵害旅游者權益的違法失信行為頻發,本《辦法》通過公示懲戒方式,打擊旅游失信行為,形成倒逼機制,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旅行社導游失信將收到那些懲罰,游客如何維護自身權益